今天開車送臭寶去幼兒園,看到一位可能升小一或小學低年級男童在大馬路邊騎腳踏車,沒有戴安全帽,身邊也沒有家長,臭寶爸覺得超危險的!!!
美國兒科醫學會認為小孩至少要大於10歲才有能力應變緊急狀況,所以10歲以下建議需有人照顧,不建議單獨在家,父母評估小孩是否有能力單獨在家可以依循以下規則:
1. 法律規定(台灣法規6歲,單獨在車上也不行)
2. 小孩是否守規矩,緊急狀況能夠做決定?(如能判斷何時需要撥打110/119)
3. 小孩的身心狀況皆能夠單獨在家?(如小孩生病或睡覺時不適合)
4. 需單獨在家多久?(如跨過用餐時間,小孩是否能夠自行準備餐點)
5. 單獨在家的頻率?
2. 小孩是否守規矩,緊急狀況能夠做決定?(如能判斷何時需要撥打110/119)
3. 小孩的身心狀況皆能夠單獨在家?(如小孩生病或睡覺時不適合)
4. 需單獨在家多久?(如跨過用餐時間,小孩是否能夠自行準備餐點)
5. 單獨在家的頻率?
兩位以上、10歲以下的小孩也不建議相處一室沒大人!!!
單獨外出的年紀也差不多,一般皆建議10歲以上(有些建議12歲以上)!!!
單獨外出的年紀也差不多,一般皆建議10歲以上(有些建議12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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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99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99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1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第41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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